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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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归还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依法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