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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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余姚市陕店餐饮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7张海鲜锅系列摄影作品的行为; 二、被告余姚市陕店餐饮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元(含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负担280元,由被告余姚市陕店餐饮店负担52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