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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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三河市润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三河市润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200000元,并以本金8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三河市润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服务费373179元。 —4—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34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