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双版纳喆啡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410000元及利息(以34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6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有权对***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兴字第XXXX号,房屋坐落于大兴区x园27号楼2层4单元201房屋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按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06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 发布日期 | 2021-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