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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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于2018年5月2日签订的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万元及利息、罚息(计息时间从该笔借款实际提款之日起计算至全部还清之日止,利率按双方约定执行,在偿还本息时应扣除已偿还的款项); 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33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