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雷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XXX雷城兴家铝材经营部支付尚欠的铝材款人民币26317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8月7日起以26317元为基数按2020年8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XXX雷城兴家铝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97元(原告XXX雷城兴家铝材经营部已预缴),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