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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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给付截止2020年6月24日的利息40888.69元,共计140888.69元; 二、被告***给付原告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20年6月25日起按月利率12.4686‰和实欠借款本金计算到清偿完毕之日为止期间的利息和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2.4686‰计算的复利; 三、被告***对上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所有的筑房权证开阳字第××号房屋处置款项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1558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818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发布日期 | 2021-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