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行政管理(商标)行政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东方眼镜有限公司 广州市东方眼镜连锁企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广州市东方眼镜连锁企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广州市东方眼镜连锁企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 发布日期 | 2021-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