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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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可可家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可可家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之间于2017年1月19日订立的买卖合同于2019年11月6日解除; 二、被告可可家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货款4799元并赔偿合理损失(以货款999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7年1月19日起计算至可可家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实际履行还款之日止,货款及赔偿损失以累计不超出11918.88元为限); 三、原告***在被告可可家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第二项义务时,向可可家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返还车载PAD一台、车载WIFI流量卡一张、返油IC加油卡一张;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可可家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的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到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