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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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复兴路支行 玉田县腾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玉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给付原告玉田县腾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借款本息431696.38元及利息(其中利息以1023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以329396.38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74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5 |
发布日期 | 2021-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