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事案件执行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包头市东河区民政局撤销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资格的申请。变更被申请人张某某的监护人为包头市东河区民政局。

被撤销监护人的被申请人,自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可以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并应当提交相关证据。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18-03-28
发布日期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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