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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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准许申请人包头市东河区民政局撤销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资格的申请。变更被申请人张某某的监护人为包头市东河区民政局。 被撤销监护人的被申请人,自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可以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并应当提交相关证据。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18-03-28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