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4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的利息(以所欠物业管理费为本金,自2020年4月9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3
发布日期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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