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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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4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的利息(以所欠物业管理费为本金,自2020年4月9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