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于2017年2月26日作出(2016)鄂0683 民初3428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审原告***借款98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2月24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再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合计4600元,由原审被告***承担4600元,于本审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