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于2017年2月26日作出(2016)鄂0683

民初3428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审原告***借款98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2月24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再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合计4600元,由原审被告***承担4600元,于本审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28
发布日期 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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