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海海中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青海长胜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青海海中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青海长胜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12月8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15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140元,由被告青海海中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