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双祥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从江支公司
高安市九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重庆双祥物流有限公司渝D×××××号重型自卸货车维修费、施救费及停业损失费共计118749.96元;

二、驳回重庆双祥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权利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4元,减半收取计2307元(原告已预交),由重庆双向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600元,由高安市九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707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诉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4614元(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自动放弃上诉),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裁判日期 2019-6-3
发布日期 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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