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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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2500元,并支付从2020年3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及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62×××5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