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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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建集团有限公司阜宁开发区分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借款本金82845.52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7月30日利息为933.47元,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实际结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如被告***、***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则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有权对被告***、***名下位于阜宁经济开发区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0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