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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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东台市南沈灶镇百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给付借款本金137926.16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37926.16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还款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东台市南沈灶镇百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6元,减半收取2043元,保全费1470元,合计3513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