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市汉沽津达碱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市汉沽津达碱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给付拖欠二年的利息144000元; 二、被告天津市汉沽津达碱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借款利息(2013年7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7月31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对于上述判决义务,被告天津市汉沽津达碱厂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被告***、***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38元、保全申请费3370元,由***、天津市汉沽津达碱厂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2 |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