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珲春市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珲春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珲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珲春市靖和街康平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支付给***工程款12386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7元,减半收取1388.50元,由珲春市靖和街康平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7 |
| 发布日期 | 2021-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