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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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金山物流有限公司
甘肃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无线传输中心张掖产业开发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掖市金山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掖汇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失1871238.3元(6237461元×30%)、鉴定费12000元(40000元×30%),合计1883238.3元;

二、被告甘肃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张掖广播转播台赔偿原告张掖汇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失623746.1元(6237461元×10%)、鉴定费4000元(40000元×10%),合计627746.1元;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甘肃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无线传输中心张掖产业开发中心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063元,由原告张掖市汇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7237.8元,被告张掖市金山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8618.9元,被告甘肃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张掖广播转播台负担6206.3元。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8-30
发布日期 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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