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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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2019)内0627民初2031号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261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馨丹

代理审判员  温荣梅

人民陪审员  张 瑞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二条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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