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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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市江泰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邛崃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3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 二、李福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9万元。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负担3830元,李福江负担7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200元,由***负担7660元,李福江负担15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