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宜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乡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宜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乡信用社关于合同编号:0***00005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借款本金133637元,从2020年9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含复利和罚息)按合同编号:0***00005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3元减半收取1486.5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 发布日期 | 2021-0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