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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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万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 台州恩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临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62781.07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249.8元; 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2064.59元; 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59.04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2元,减半收取2196元,鉴定费7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预付),由***负担796元,由***负担17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负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