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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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4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30日至2017年3月18日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2017年3月19日以本金4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0日至2017年9月5日以本金8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6日至2019年4月30日以本金1400000元为基数,上述利息均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5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4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400元,原告***负担2400元,被告***、***共同负担2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4400元。 |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