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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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7月7日为42531元,此后以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5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给付律师费5000元。 二、关于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对登记在被告***、***名下位于沭阳县房屋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26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关于上述第一项债务,被告***对上述第二项抵押物清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63元、保全费152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