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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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临安舒林燕土石方工程队 湖北鑫骏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临安***土石方工程队与被告湖北鑫骏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关于涉案车辆(底盘ID为2747741、车辆识别代号为LJ13R6EH1L3501255、发动机号为1020A000382)的买卖合同于2020年7月15日解除; 二、被告湖北鑫骏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临安***土石方工程队返还255000元; 三、第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临安***土石方工程队返还37000元; 四、第三人湖北大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临安***土石方工程队赔偿15000元; 五、驳回原告临安***土石方工程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126元,由被告湖北鑫骏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4703元,第三人***负担713元,第三人湖北大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85元(此款原告临安***土石方工程队已垫付,执行时由被告湖北鑫骏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和第三人***、湖北大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按照各自负担金额一并向原告支付),原告临安***土石方工程队负担14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19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