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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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泰安联达锻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泰安点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泰安市锻压设备厂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902执1626号 申请人:泰安点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泰安市基金投资担保经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文学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海涛,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泰安联达锻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山区徐家楼万官路西首,注册号:370902228003491。 法定代表人:张结合。 被执行人:泰安市锻压设备厂,住***。 法定代表人:吴海吉。 委托代理人:金光洋,泰安泰山徐家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点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联达锻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泰安市锻压设备厂、***、***追偿权一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902民初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泰安市点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泰安联达锻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泰安市锻压设备厂、***、***给付借款人民币5382131.33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二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泰安联达锻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泰安市锻压设备厂、***、***相关财产信息,所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剩余执行标的5382131.33元未能执行。 3本院于2019年8月8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泰安联达锻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泰安市锻压设备厂、***、***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泰安联达锻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泰安市锻压设备厂、***、***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泰安点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