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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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福佳斯置业有限公司 泰安祥和置业有限公司 泰安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安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266000元; 二、被告泰安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299250元; 三、被告泰安祥和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52元,由被告泰安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安祥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1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