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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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赔偿误工费684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被告华安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全部负担。 -6-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