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宁市九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广西弘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向原告***赔偿误工费684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被告华安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全部负担。

-6-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2-15
发布日期 2021-03-0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