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川瑶族自治县支行
广西众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7592.8元及利息(利息以147592.8元为基数自2005年10月25日起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西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879元,被告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担2349元,对于原告因变更诉讼请求致多预交的诉讼费10615元,本院予以退回;鉴定费27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800元,被告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担6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04
发布日期 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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