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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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克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牙克石市继升水暖电照安装服务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牙克石市继升水暖电照安装服务部工程款2106390元(其中被告***应给付880461.23元、被告***应给付659018.77元、被告***应给付566910元),并对工程款2106390元从2016年1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实际给付日止;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以上被告***、被告***所欠工程款1447371.23元及相应利息负连带给付责任;被告牙克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欠工程款2106390元及相应利息负连带给付责任; 二、驳回原告牙克石市继升水暖电照安装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52元减半收取11826元由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牙克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0-30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