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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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恒兴盛厨具有限公司 河南鑫广润商用厨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郑州市恒兴盛厨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鑫广润商用厨具有限公司货款121566元。 以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66元,由被告郑州市恒兴盛厨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自缴纳上诉费之日起五日内将上诉费缴纳凭证交本院查验;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