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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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2019年2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还清款之日的利息,按2020年10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河南旷亚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账户名称:沈丘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迎宾大道支行账号:94100601002505890510002) 案件受理费394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4440元,由被告***、***、河南旷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