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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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成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书;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其中2011年7月15日的本金50000元自2014年7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2012年10月2日本金50000元自2013年10月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10月8日本金100000元自2013年10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11月24日本金50000元自2013年11月2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均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在扣除被告已还利息20000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保全申请费1770元,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