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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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巩义市通利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沁阳市昊润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评估费共计41,16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9元,由被告巩义市通利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沁阳市昊润物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