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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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朝阳益盟商贸有限公司 朝阳市汇丰门窗制品有限公司 建平星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建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建平星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已付利息130,687.50元应予以扣除); 二、被告朝阳益盟商贸有限公司、朝阳市汇丰门窗制品有限公司、武筠山、蔡桂亭、乔艳薇、***、王伟红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公告费693元,合计31,493元,由被告建平星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朝阳益盟商贸有限公司、朝阳市汇丰门窗制品有限公司、武筠山、蔡桂亭、乔艳薇、***、王伟红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日期 | 2021-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