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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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坡支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高州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潘州支行 |
类型 | 财产保全结果告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高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结果告知书 (2019)粤0981执保65号 茂名市扬翔饲料有限公司、周淦: 关于申请人茂名市扬翔饲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淦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981民初20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周淦及申请人茂名市扬翔饲料有限公司解除如下查封、冻结措施: 一、对被申请人周淦名下开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支行的账户(账号:621***25),限额40000元额度内解除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周淦开设在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坡信用社的账户(账号:80010001261711585)限额40000元额度内解除冻结; 三、对被申请人周淦开设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高州支行的账户(账号:622***48)限额40000元额度内解除冻结; 四、对被申请人周淦开设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潘州支行的账户(账号:***00771)限额40000元额度内解除冻结; 五、解除(2018)粤0981民初2014号民事裁定书中对申请人茂名市扬翔饲料有限公司名下高府国用(2008)第特0236号土地的土地查封措施。 特此告知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