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监察)行政裁定书

发布于:2021-03-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行政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行政监察(监察)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对申请执行人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乐市监流处字[2020]2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昌乐县学瑾大桶水经营部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罚没款50000元;加处罚款50000元,合计10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1-01-25
发布日期 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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