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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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苏1302执恢150号 刘新来、韩玉、蔡全利、郁东旭: 关于刘新来、韩玉与蔡全利、郁东旭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0)宿城民初字第2976号,申请标的为101400.00。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现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至此刘新来、韩玉与蔡全利、郁东旭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本院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案号 (2021)苏1302执恢150号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结案通知书 受送达人 刘新来、韩玉 送达地址 宿城法院执行局 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签名:年月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签名:年月日 备考 填发人 张永东 送达人 张永东、曹庆斌 EMS号 EMS时间 备注 EMS回单请粘贴在背面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案号 (2021)苏1302执恢150号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结案通知书 受送达人 蔡全利、郁东旭 送达地址 宿城法院执行局 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签名:年月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签名:年月日 备考 填发人 张永东 送达人 张永东、曹庆斌 EMS号 EMS时间 备注 EMS回单请粘贴在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