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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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保险赔偿款128,19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负担1,406元,原告***负担2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