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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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138508.72元中的1000元,在交强险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一次鉴定费合计357521.7元中的11000元,以上合计1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137508.72元中的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一次鉴定费合计346521.7元中的110000元,以上合计120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及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127508.72元的30%即38252.62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超出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及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一次鉴定费合计236521.7元的30%即70956.51元,以上合计109209.13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34272元中的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超出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部分的损失32272元的30%即9681.6元,以上合计11681.6元; 五、二次鉴定费338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承担(已支付);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四项,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28元,减半收取2664元,由原告***、***负担15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负担2390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负担119元。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给原告退还案件受理费28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