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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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宿迁运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9893450.82元,给付利息、应收账款管理费合计8132002.03元,支付罚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28%的标准,自2018年5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9893450.8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71%的标准,自2018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71%的标准,自2018年5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71%的标准,自2018年6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71%的标准,自2018年6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用22万元;

二、被告江苏中豪佳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中豪佳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宿迁运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追偿;

三、如被告江苏宿迁运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有权就被告江苏中豪佳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并设定抵押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宿(开)国用(2014)第7733号】与抵押人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5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80569元,由被告江苏宿迁运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江苏中豪佳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5569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10-113301040002475。

裁判日期 2019-10-18
发布日期 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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