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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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运河文化创意园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13亿元,给付利息2406944.77元,并支付罚息、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1.13亿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9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复利以2406944.77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9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芬莉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运河文化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宿迁市湖滨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中豪佳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浙江芬莉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运河文化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宿迁市湖滨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中豪佳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运河文化创意园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有权就被告江苏运河文化创意园发展有限公司所有并设定抵押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苏(2018)宿迁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091号】与抵押人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所得价款在35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就被告江苏运河文化创意园发展有限公司所有并设定抵押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苏(2018)宿迁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090号】与抵押人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所得价款在8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就被告江苏运河文化创意园发展有限公司所有并设定抵押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苏(2018)宿迁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089号】与抵押人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所得价款在99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就被告江苏运河文化创意园发展有限公司所有并设定抵押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苏(2018)宿迁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088号】与抵押人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所得价款在101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54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21542元,由被告江苏运河文化创意园发展有限公司、浙江芬莉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运河文化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宿迁市湖滨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中豪佳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16542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10-113301040002475。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