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全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全县支行截止2020年10月12日信用卡透支本金(含额度分期)6129.43元,利息(含额度分期)1177.84元,违约金387.25元,共计人民币7694.52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的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以原告信用卡管理系统计算的为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2-01
发布日期 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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