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1-03-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川3434民初14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左庭友,又名左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左庭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事实及理由:被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原告借款80000元,由被告左庭友、***担保,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已支付原告***借款利息431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2017年5月11日至2021年1月31期间剩余利息23700元,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2020年7月12日以前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7月12日到2021年1月31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5%计算。还款方式为:2021年6月15日前偿还本金40000元及利息10000元,2021年11月15日前偿还本金40000元及利息13700元;

二、被告***从2021年2月1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支付原告***利息直至本金清偿完;

三、被告左庭友、***对借款本金8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187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小茵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海来五立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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