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越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川3434民初14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左庭友,又名左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左庭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事实及理由:被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原告借款80000元,由被告左庭友、***担保,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已支付原告***借款利息431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2017年5月11日至2021年1月31期间剩余利息23700元,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2020年7月12日以前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7月12日到2021年1月31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5%计算。还款方式为:2021年6月15日前偿还本金40000元及利息10000元,2021年11月15日前偿还本金40000元及利息13700元; 二、被告***从2021年2月1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支付原告***利息直至本金清偿完; 三、被告左庭友、***对借款本金8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187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小茵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海来五立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