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全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全县支行2张信用卡截止账单日本息及违约金等共计人民币12259.73元。其中喜羊羊卡截止账单日(2020年10月27日)欠款6556.81元,包括本金(含额度分期)3995.53元,利息(含额度分期)2368.63元,消费手续费44.31元,违约金148.34元。其中金穗贷记卡(普卡)截止账单日(2020年11月13日)欠款5702.92元,包括本金(含额度分期)3691.20元,利息(含额度分期)2011.72元。并支付此后孳生的利息及违约金(以原告信用卡管理系统计算的为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元(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2-01
发布日期 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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