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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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46182.6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36059.21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2.60元,减半收取951.3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负担928元,由原告***负担23.30元。

判决履行方式为: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直接将83169.81元(含诉讼费928元)汇入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惠民县支行开户的账号为62×××87的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4-2
发布日期 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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