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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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元。

二、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4913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替代性交通工具费1000元。

四、被告济南车舜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1元,由原告***负担31元;由被告***、被告济南车舜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负担15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
发布日期 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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